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12民初2068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广路,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京世纪华联超市金沙翠园路加盟店,经营场所南通市通州区第二集贸市场内。
经营者:李小芳。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京世纪华联超市金沙翠园路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