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9民终8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城南唐文猛文体用品经营部,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文港北路。
经营者:唐文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盐城市亭湖区城南唐文猛文体用品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7)苏0902民初字第5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市亭湖区城南唐文猛文体用品经营部以已与被上诉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盐城市亭湖区城南唐文猛文体用品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盐城市亭湖区城南唐文猛文体用品经营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上诉人盐城市亭湖区城南唐文猛文体用品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