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胶州市新富康超市。
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胶州市胶东办事处小麻湾东村**号。
经营者:王康,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云,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号。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胶州市新富康超市因与被上诉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胶州市新富康超市以已与被上诉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胶州市新富康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胶州市新富康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胶州市新富康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