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384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金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常某,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琳,黑龙江鼎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黑龙江日和姜姜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黑龙江日和姜姜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21年5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五常市大米协会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