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初66号原告: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庙10号03幢B区202室。
法定代表人:黄娥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东亮,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剑,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溧阳市天目湖平桥朵妍化妆品店,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镇平桥集镇广东路用电站西。
经营者:夏丽萍。
原告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天目湖平桥朵妍化妆品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