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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天龙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武昌区蓝弯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01民初120号
案件名称武汉天龙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武昌区蓝弯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天龙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蓝弯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民初120号原告:武汉天龙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558号。

法定代表人:许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斌,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蓝弯烟酒商行,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号锦江国际5-1-21,经营者:林卫珍。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天龙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蓝弯���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本院向被告武汉市武昌区蓝弯烟酒商行送达之前,原告于2018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龙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天龙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武汉天龙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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