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793号之一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宇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吾,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宝玲,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审理。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