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19财保10号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砖公路518号23幢53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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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锋,首席执行官。
被告:巴中市巴州区网鱼网咖店,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花苑小区*号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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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何茂军。
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巴中市巴州区网鱼网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在不影响被告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依法查封被告位于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巴州大道十六号附十五号对面“网鱼网咖”网吧内等值于20万元的50台计算机(每台机算机估值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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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巴中市巴州区网鱼网咖店内用于经营的50台计算机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