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440号原告: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辉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宪,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博牌皮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自编岭南商业二街5号二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美桃。
被告:广州市忘不了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工业区五横路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周忠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洪伟,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博牌皮具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忘不了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
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日,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重新核定。
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