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552号原告:曹树汉,男,汉族,1973年9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广东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金茉莉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帅,经理。
被告:郑州天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金林,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本院审理原告曹树汉诉被告东莞市金茉莉家具有限公司、郑州天利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树汉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48元,减半收取计7174元,由原告曹树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