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徐志才与广州市白云区同和华骏五金装饰经营部、陆丰市甲子瑞鑫五金装璜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482号
案件名称徐志才与广州市白云区同和华骏五金装饰经营部、陆丰市甲子瑞鑫五金装璜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志才,广州市白云区同和华骏五金装饰经营部,陆丰市甲子瑞鑫五金装璜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482号原告:徐志才,男,汉族,1964年5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群,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华骏五金装饰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万绍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义林,江西惟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丰市甲子瑞鑫五金装璜厂,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

经营者:陈宋贤,男,汉族,1982年3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皓,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荣举,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志才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华骏五金装饰经营部、陆丰市甲子瑞鑫五金装璜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56××××.6)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徐志才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陆丰市甲子瑞鑫五金装璜厂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徐志才申请撤回对陆丰市甲子瑞鑫五金装璜厂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才撤回对被告陆丰市甲子瑞鑫五金装璜厂的起诉。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