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291民初582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翠,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辉利,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告:解辉,男,汉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解辉利,解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决定,由审判员肖珍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