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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凤镇荣汇百货店、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20民辖终184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东凤镇荣汇百货店、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东凤镇荣汇百货店,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民辖终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东凤镇荣汇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同乐工业区福安路(何通广商铺首层之一)。

经营者:陈少君,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东凤镇荣汇百货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44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中山市荣汇百货店上诉称:因本店经营者陈少君的户籍地为广东省揭西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店没有对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侵权。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指控的侵害商标权与本店无关。

陈少君现在在广东省揭西县,不方便到中山法院出庭。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山市荣汇百货店系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起诉的本案被告是中山市荣汇百货店而非陈少君本人。

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中山市东凤镇,故本案所涉及的侵害商标权纠纷可由中山市东凤镇的管辖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方,依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既然已经选择向被告方住所地所属的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中山市东凤镇荣汇百货店主张本案移送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管辖的意见,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因与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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