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326刑初26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少委,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平阳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厚环,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平阳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8]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少委、蔡厚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4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少委、蔡厚环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金少委、蔡厚环合伙在平阳县昆阳镇步廊村372号旁的民房内开设作坊,组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OPPO”牌和“VIVO”牌的手机充电宝等手机配件,并通过网店对外销售,数量达3000件以上,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0000余元。
2017年12月1日,平阳县公安局民警在上述加工点内查获“OPPO”牌充电宝68个,“OPPO”牌充电宝面板1490个,“VIVO”充电宝17个,“VIVO”充电宝面板200个等侵权产品。
另查明,被告人金少委在合伙中占有三分之二股份,被告人蔡厚环占有三分之一股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少委、蔡厚环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搜查执法录像,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账本,商标注册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少委、蔡厚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金少委、蔡厚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少委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二、被告人蔡厚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