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金少委、蔡厚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326刑初265号
案件名称金少委、蔡厚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少委,蔡厚环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326刑初26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少委,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平阳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厚环,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平阳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8]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少委、蔡厚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4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少委、蔡厚环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金少委、蔡厚环合伙在平阳县昆阳镇步廊村372号旁的民房内开设作坊,组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OPPO”牌和“VIVO”牌的手机充电宝等手机配件,并通过网店对外销售,数量达3000件以上,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0000余元。

2017年12月1日,平阳县公安局民警在上述加工点内查获“OPPO”牌充电宝68个,“OPPO”牌充电宝面板1490个,“VIVO”充电宝17个,“VIVO”充电宝面板200个等侵权产品。

另查明,被告人金少委在合伙中占有三分之二股份,被告人蔡厚环占有三分之一股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少委、蔡厚环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搜查执法录像,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账本,商标注册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少委、蔡厚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金少委、蔡厚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少委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二、被告人蔡厚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