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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与凡正岳、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08民初1240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与凡正岳、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凡正岳,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08民初1240号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军民东路四巷17号201房。

法定代表人:梁伯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凡正岳(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经营者:凡正岳。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凡正岳、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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