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82民初3476号原告:义乌市泓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赤塘新村6幢1号。
法定代表人:孙晗芃,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汝伟,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方平,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帅,男,199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义乌市泓图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泓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泓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泓图日用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