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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华标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森宇灯饰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1755号
案件名称叶华标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森宇灯饰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华标,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森宇灯饰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755号原告:叶华标,男,汉族,1972年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XX晶,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森宇灯饰厂,经营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福园一路40号德金工业区厂房*栋*层。

经营者:邓国深,男,汉族,1989年1月1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华标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森宇灯饰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8年3月23日,原告叶华标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森宇灯饰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叶华标经济损失1万元(含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同日,原告叶华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叶华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华标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华标负担。

原告叶华标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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