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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与庆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153号
案件名称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与庆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庆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53号原告: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济微路127号中区1排113号。

法定代表人:胡美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潭头村。

法定代表人:庞艳龙。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庆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8年4月2日,原告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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