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191民初1046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4。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谷滩新区博越烟酒商贸中心,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广场A区*#商业楼*****室。
经营者:邹玄。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红谷滩新区博越烟酒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