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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雷光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然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9民终1892号
案件名称乐雷光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然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中然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乐雷光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9民终18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然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潘黄前进工业园区奋飞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雷光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叶达路7号-3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熊克苍,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庆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丁学工,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中然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乐雷光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7)苏0902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中然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中然传媒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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