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6民初22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睿,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滨州铭宇办公文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六路与黄河六路交汇处愿中国银行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杨立娜,经理。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滨州铭宇办公文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