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6民初33号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丰县工业园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F。
法定代表人:卢方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龙林,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益生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火车站店,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火车站广场西侧站前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21。
负责人:张加林。
被告:亳州市益生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亳菊路9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7。
法定代表人:王明睿,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刚,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樟树市达尼斯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张家山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XE。
法定代表人:阮海连,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昌,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益生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火车站店、亳州市益生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樟树市达尼斯保健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