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441号之一原告:黄文兵,男,汉族,1978年8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炳星,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思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九洲大道中1068号。
法定代表人:朱路鹏。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芝,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泽玲,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文兵与被告珠海思睿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00××××.6)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现黄文兵以专利被宣告无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文兵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文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2元,减半收取计1261元,由黄文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