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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与菏泽市花都商埠正大日用小百货经营部、永康市名伦杯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17民初100号
案件名称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与菏泽市花都商埠正大日用小百货经营部、永康市名伦杯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菏泽市花都商埠正大日用小百货经营部,永康市名伦杯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民初100号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永靖路1188号1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碧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花都商埠正大日用小百货经营部,住所地菏泽市花都商埠百货市场A区73A号。

经营者:胡素慧,女,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永康市名伦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工业功能分区金兔大道43号第二、第三幢。

法定代表人:王飞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利峰,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建洋,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花都商埠正大日用小百货经营部、永康市名伦杯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菏泽市花都商埠正大日用小百货经营部、永康市名伦杯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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