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94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L。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华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香江世纪名城6幢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W。
法定代表人:黄光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华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4日以其与合肥市华荣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