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9民初11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益阳市资阳区货郎先生小商品店,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湘中大厦*楼。
经营者:王瑞,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益阳市资阳区货郎先生小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