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2民初986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型泰雕塑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秋红。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型泰雕塑艺术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明确表示诉讼费不再缴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吕清芳审 判 员 李 岚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季秋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