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113执47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佛罗里达州32837奥兰多奥兰治布洛索姆道南14901号。
法定代表人泰勒·J.罗斯(TaylorJ.Ross),副总裁。
被执行人广州松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涌村沙渡公路19号之4。
法定代表人曾庆宇,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松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调查、执行措施:1.前往被执行人工商注册登记地址查找,被执行人已搬离并去向不明,现场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2.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第16205125号商标和第21类商标(注册/申请号17447615、注册/申请号16877905)注册商标。
本院依法对上述商标作变价处理,但评估机构因无相关资料而无法对上述商标价值作出评估,故无法作进一步变价处理。
3.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车管部门、证券机构、工商管理部门、互联网和多家银行等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对其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