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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佳福香商场深圳市佳福香商场罗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终20687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佳福香商场深圳市佳福香商场罗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佳福香商场;深圳市佳福香商场罗芳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终206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佳福香商场,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北斗路行知综合楼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L。

投资人:吴荣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佳福香商场罗芳店,营业场所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靖轩花园一幢一楼12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H。

负责人:吴庚。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自木,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佳福香商场、深圳市佳福香商场罗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4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多预交的52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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