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民初594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艳凤,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城区爱蒙利亚超市车站东街店。
经营者:赵政杰,男。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珀公司)与被告新城区爱蒙利亚超市车站东街店(以下简称爱蒙利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欧珀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珀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