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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新城区爱蒙利亚超市车站东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内01民初594号
案件名称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新城区爱蒙利亚超市车站东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新城区爱蒙利亚超市车站东街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民初594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艳凤,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城区爱蒙利亚超市车站东街店。

经营者:赵政杰,男。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珀公司)与被告新城区爱蒙利亚超市车站东街店(以下简称爱蒙利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欧珀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珀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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