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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速派奇车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738号
案件名称738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速派奇车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常州速派奇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738号原告: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大成工业园东盛路。

法定代表人:董经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东,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香丽,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速派奇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潢里镇北隍村。

法定代表人:陆宝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速派奇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以涉案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无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0元,减半收取计4630元,由原告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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