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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韩与浙江希乐工贸有限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1425号之一
案件名称周韩与浙江希乐工贸有限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韩,浙江希乐工贸有限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425号之一 原告:周韩,男,汉族,1978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新星,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希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顾普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负责人:刘国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韩与被告浙江希乐工贸有限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06××××.3)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周韩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韩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韩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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