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82民初4745号原告:南通盛环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万寿南路999号如皋软件园1号楼507室。
法定代表人:崔国琪,总经理。
被告:南通久立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开发区(城东镇五坝村15组)。
法定代表人:徐久立。
原告南通盛环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久立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南通久立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以“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久立安全玻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通久立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通久立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