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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杜战远与方春伟、深圳市兰卡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801号
案件名称02杜战远与方春伟、深圳市兰卡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杜战远,深圳市兰卡迪科技有限公司,方春伟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801号 原告:杜战远,男,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丽,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兰卡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宁路福田村大门坊110栋404。

法定代表人:方春伟。

被告:方春伟,男,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战远诉被告深圳市兰卡迪科技有限公司、方春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435881.5)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杜战远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杜战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战远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杜战远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杜战远。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潘    亮 审判员 杨  馥  维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侯嘉敏(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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