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43号之一原告: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StrixLimited),住所地人岛IM92RG罗纳德斯威弗里斯特大厦(FORRESTHOUSE,RONALDSWAY,ISLEOFMAN,IM92RG)。
代表人:安德鲁·雷蒙德·贺文斯(AndrewRaymondHewins),知识产权与认证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巍,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侬,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一峰,总经理。
被告:上海荣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徐昭君,执行董事。
原告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与被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荣裕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以与被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900元,由原告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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