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知民初56号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号号,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懿之坊服饰商行。
投资人:唐相贵,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腾峰,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相贵、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 程审 判 员 许素萍人民陪审员 曾红梅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曹钰婕书记员何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