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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福乐多超市、陈亚毛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002执1481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福乐多超市、陈亚毛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福乐多超市;陈亚毛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002执148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

被执行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福乐多超市,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陈亚毛,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福乐多超市、陈亚毛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9)鲁1002民初67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合计*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亚毛名下银行存款*元(含执行费*元),本院已将执行款*元转付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02民初67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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