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2民初1246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晨光,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高新区老郭五金店。
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双碑社区居委会五组一楼门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700MA654LRR43。
经营者:李春梅。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高新区老郭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