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2626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与新北区龙虎塘腾龙零嘴管家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411民初2626号
案件名称2626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与新北区龙虎塘腾龙零嘴管家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新北区龙虎塘腾龙零嘴管家副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1民初2626号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双鱼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如阳,江苏江豪海信(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北区龙虎塘腾龙零嘴管家副食品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辽河路腾龙苑商办楼**经营者:周美英,女,1975年11月13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

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北区龙虎塘腾龙零嘴管家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