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知民初33号 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车塘河路**。
法定代表人:曹泽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晖,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孝毛--湖南省常宁市交通路,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宁市交通路。
经营者:刘孝毛。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文鑫(系经营者刘孝毛妻弟),住湖南省常宁市。
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孝毛--湖南省常宁市交通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同年4月29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