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40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光,北京市众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透笼轻工批发市场金三宝日用百货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透笼轻工批发市场0B1-26号。
经营者:孙晓冬。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透笼轻工批发市场金三宝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