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民初90号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88号32-1#(06)号房。
法定代表人:何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泾县家祥富桥足浴养生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谢园西路138号。
经营者:司家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洋,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泾县家祥富桥足浴养生中心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2021年5月17日,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胡继泽 审 判 员 马 烈 审 判 员 魏牟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梁 翔 书 记 员 杨 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