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知民初76号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菊花,女,1979年9月6日生,汉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菊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动撤诉系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刘殳扬人民陪审员 曾红梅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法官 助理 张艳婷书 记 员 周丽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