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军五金机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03民初3337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军五金机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军五金机电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333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洋、刘洋,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军五金机电商行,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西路**百丰五金机电城/div>经营者:张志军。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军五金机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并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