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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衡东县大浦雁城服务区富满城南杂百货商场、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4知民初189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衡东县大浦雁城服务区富满城南杂百货商场、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衡东县大浦雁城服务区富满城南杂百货商场;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知民初189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晴,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衡东县大浦雁城服务区富满城南杂百货商场,经营场所:湖南省衡东县大浦镇高速公路雁城服务区。

经营者:许韦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思睿,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刘浩。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衡东县大浦雁城服务区富满城南杂百货商场、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同年5月2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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