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52号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
法定代表人:速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博,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李和,男,1969年7月3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林海,男,1981年7月2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和、林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