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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鸭蛋行业协会与虞城县记瑞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403知民初455号
案件名称高邮市鸭蛋行业协会与虞城县记瑞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邮市鸭蛋行业协会;虞城县记瑞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455号原告:高邮市鸭蛋行业协会,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尤兆荣,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城县记瑞食品店,住所地虞城县城郊乡。

经营者:连瑞峰。

原告高邮市鸭蛋行业协会诉被告虞城县记瑞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调整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邮市鸭蛋行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高邮市鸭蛋行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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