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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林凯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03民初3371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林凯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林凯化妆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337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林凯化妆品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杨家村。

负责人:高春凤。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丽云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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