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63号原告:包宁彦,男,1965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川,黑龙江天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玮,黑龙江天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眼小镜烧烤鞭蛋王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轴承街****。
经营者:李春勇,男,1974年5月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远,黑龙江超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包宁彦与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眼小镜烧烤鞭蛋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包宁彦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包宁彦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包宁彦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包宁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