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1005号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国威路莲塘第一工业区111栋3、4楼。
法定代表人:吴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岩,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银久福银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贝丽北路水贝工业区东方金钰大厦2楼东。
法定代表人:蔡镇彪。
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银久福银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
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